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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存款
      (一)单位协定存款是指存款人与经办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基本存款额度,对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中超过该额度的部分,按协定存款利率单独计息的一种存款。
    (二)办理协定存款须由开户单位与开户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含1年),到期时任何一方没有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作自动延期。
    (三)凡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开户期限已满一个季度的单位可申请办理协定存款。
    (四)合同期内,存款单位原则上不得要求销户,如遇特殊情况,须向开户行提交书面销户申请,开户行在收到销户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五)合同期满存款单位要求取消约定时,必须于距合同到期日10天前向开户行提出书面销户通知,并于到期日办理取消约定手续。开户行将协定账户的存款本息结清后,全部转入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同时,协定存款账户销户。
    (六)协定存款账户基本存款额度由开户单位和开户行共同商定,并在合同中订明。以协定存款账户所对应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日均存款余额为基本存款额度,以万元为单位,但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日均存款余额的计算期限,对于已开户超过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满一季度未满一年的,按实际天数计算。
    (七)开户行不得为存款单位在协定存款账户上办理透支业务。开户单位在办理支付业务时,若协定存款账户的余额(大于零)低于基本存款额度,不属于透支,不得对出票人处以罚款;若协定存款账户的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时,开户行不予办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