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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存款
      (一)单位定期存款实行定期一本通账户管理。单位定期存款一本通指某一单位对公客户在同一经办行办理的所有定期存款和通知存款共用一个主账户,共用一套印鉴。
    (二)单位定期存款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档,起存金额为 1 万元。
    (三)单位定期存款每笔开具“存款开户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单位如需办理质押贷款,可向开户银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
    (四)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五)支取单位定期存款时,须出具证实书并交回印鉴卡,经办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支取手续,同时收回证实书。一本通账户在办理最后一笔存款支取时交回印鉴卡。
    (六)单位定期存款可约定多次自动转存。办理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自动转存,必须与客户事先签订“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自动转存协议书”,协议书正本由会计部门专夹保管,副本由业务部门留存。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自动转存可为本金转存或本金与利息之和一并转存。办理本金转存的客户须在经办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转存时利率执行转存日挂牌公告利率,转存后的定期存款沿用原账号和原预留印鉴。
    (七)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仅限于一次。部分提前支取的,剩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可按原存期、利率、账号开具新的证实书,如未支取部分小于定期存款起存金额的,应办理销户手续。
    (八)存款单位因机构合并或分立,其定期存款需要过户或分户,必须持原单位公函、工商部门的变更、注销或设立登记证明及新印鉴(分户时还须提供双方同意的存款分户协定)等有关证明向开户行办理过户或分户手续。行处内过户或分户的,由开户行重新开立账户,按原利率、原起息日、原定期限更换新证实书。跨系统过户或分户的,按提前支取及销户手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