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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期存款
      一、活期存款
    活期存款是指存款人与本行不约定存期,随时可以办理支取,开户银行依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按季(季末月 20 日)为存款人计付利息的存款。单位活期存款必须严格按照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实行账户管理。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 3 个工作日,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单位活期存款,必须坚持“先存后用,不得透支”的原则。银行对活期存款实行账户管理,活期存款账户分为:
    (一)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同一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向本行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 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正本,机关事业单位出具有权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2. 依法纳税的提供税务登记证书;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 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授权书,被授权人提供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 财务专用章(公章)、法人名章;
    6. 其他。
    (二)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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